电信网通互不竞争 消费者选择权再被剥夺
2007-5-27 【文章名称】 电信网通互不竞争 消费者选择权再被剥夺 【关 键 词】 电信 网通 竞争 消费者选择权 剥夺
在这场合谋中,两家国字号的通信企业各自取得了历史性的“双赢”,唯独消费者的选择权再一次被剥夺。
近日,北京、福建两位法律学者联名致函信产部,对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达成互不竞争协议,从而形成南北寡头分治局面的行为进行抨击。他们呼吁,信产部应对该“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以上两位学者的举动,再度将我国电信业存在的严重垄断问题推上风口浪尖。今年年初,笔者有幸参加了一场中国电信的校园招聘会,听闻现场一位中国电信的领导十分肯定地否认中国电信的垄断者身份。其理由是,在电信市场上,中国电信面临着中国网通、中国铁通,甚至中国移动等多家运营商的竞争。
这样的判断显然很不专业。问题是,应该怎样评价垄断,面临竞争压力就代表不存在垄断吗?我们知道,在产业组织理论中,产业的垄断和竞争程度主要是通过市场集中度来评价的,是否存在竞争并非判断依据。
所谓市场集中度,即产业内最大的若干家企业的几个重要指标(产量、销售额、资产额、增加值等)占整个市场的份额。在固话市场,据2006年的数据,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和中国铁通三家运营商的市场份额依次是60.9%、34.6%、4.4%。其中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两家的市场份额合计超过95%,毫无疑问处在垄断的地位。不仅如此,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事实上的南北分治格局,更使这种垄断不仅是一种双寡头垄断,在局部市场中,甚至还趋近于完全垄断。如今,上述互不竞争协议将进一步使双方逃避竞争,巩固各自的局部完全垄断地位。
为了顺应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要求,中央政府对我国电信产业进行了一系列的重组,目的本是扩大竞争。然而,数次重组,并没有改变电信企业国有独资的产权结构。很难想象,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电信市场会形成有效的竞争。因而可以说,在固定电话市场,一次次重组、拆分并没有增加同业竞争主体,消费者依旧如从前般没有太多自主选择权。
尽管中央不断鼓励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两大集团在对方主导的区域内自由竞争,但“鹬蚌相争,渔人得利”,眼见移动通信拣了个大便宜,于是,他们开始学乖了,“合作”就显得“顺水推舟”。在这场合谋中,两家国字号的通信企业各自取得了历史性的“双赢”,唯独消费者的选择权再一次被剥夺。 若需要更全面深入了解相关行业,请浏览研究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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