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诉网”被讼侵权案二审现逆转
2008-11-14 【文章名称】 “315投诉网”被讼侵权案二审现逆转 【关 键 词】 315投诉网 侵权
“白大夫”状告“315投诉网”名誉侵权案昨日上午终审判决,广州中院撤销“315投诉网赔偿白大夫10万余元”的一审判决,驳回“白大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315投诉网”发布消费者对“白大夫”产品的投诉不构成侵权,并认为企业有“容忍批评的义务”。
一审判决:挂“群众投诉”属侵权
2007年2月7日,生产和销售“白大夫”系列化妆品的澳大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大公司”)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315投诉网”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刊载不实投诉等侵权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澳大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80万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6.5万多元。
澳大公司诉称,自2006年6月起,“315投诉网”上就有很多关于“白大夫”化妆品的投诉,如“白大夫用后太吓人了”、“用了白大夫,脸上和下巴长了很多红疙瘩,本想美容,想不到竟毁容”等。当年12月,澳大公司委托律师向该网站发函,要求该网站立即删除上述投诉内容。但“315投诉网”没删除。
天河区法院一审此案后认为,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对上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于违法内容要及时删除。“315投诉网”对于显而易见的侵权言论长时间未予以删除,在澳大公司要求删除的情况下仍然不删除,放任侵权言论的不良后果在网络中广为蔓延,主观上具有过错。
据此,天河区法院判决:“315投诉网”立即停止刊载不实投诉,在媒体上向澳大公司书面道歉,并赔偿10.5万多元。
二审逆转:企业有容忍批评的义务
“315投诉网”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
“315投诉网”的代理人杨河律师提出,一审判决要求“315投诉网”停止刊载这些投诉的帖子,实质上是剥夺了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审查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是否客观公正,一般情况下不宜过分严格要求,比如,遣词造句不准确、非恶意的偏激言词等,都应当给予适当容忍。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企业有容忍批评的义务。
至于要求网站审查帖子内容真实性的问题,广州中院认为,为鼓励信息传播,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宜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施加过重的审查义务。本案中,网上的帖子属于消费者对“白大夫”产品正当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名誉侵权。
据此,广州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投诉文章属正当舆论监督
对于“合生元”的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网友在“315投诉网”上发布的一篇质疑“合生元”的文章,指出“法国合生元”并非法国生产,引起一场历时两年的侵权官司。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合生元”)将“315投诉网”告上法庭,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315投诉网”侵犯名誉权。昨日广州中院二审改判,认定投诉文章属正当的舆论监督,“315投诉网”不构成侵权。
一审判赔偿8万元
2005年8月23日,广州合生元发现“315投诉网”上贴了一篇署名为武文的转帖文章《法国合生元及其研究数据可靠性》,该文章指“合生元”产品并非法国公司研制生产,“合生元=皇帝的新衣”、“千万不要轻易相信这类产品的蒙人式宣传”。
协商未果,广州合生元将“315投诉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告上法院,称“315投诉网”刊登该文的行为侵犯了“合生元”的名誉权。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315投诉网”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立即删除网上文章并关闭相关主题论坛,向“合生元”道歉,赔偿“合生元”经济损失8万元等。
“315投诉网”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不构成侵权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审查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是否客观公正,一般情况下不宜过分严格要求,比如,遣词造句不准确、非恶意的偏激言词等,都应当给予适当容忍。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企业有容忍批评的义务。
法院表示,《法国合生元及其研究数据可靠性》一文中的主要内容并未失实,虽然该文及相关评论也许会对合生元的声誉造成损害,但基于对批评的容忍义务,广州合生元理应自我克制、给予必要的容忍。
昨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315投诉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若需要更全面深入了解相关行业,请浏览研究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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