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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刑法加大打击“黑客”犯罪力度

  2008-12-23

【文章名称】 我国拟修刑法加大打击“黑客”犯罪力度
【关 键 词】 刑法 黑客

  在网络“黑客”犯罪行为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特地增加相关条款,严厉打击这一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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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盗窃QQ密码可追究刑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于志刚高度评价这一修改:“这次刑法新增的条款拓宽了打击‘黑客’犯罪行为的领域,建立了分级处罚的制度,可以说填补了刑法制度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真空。”

  于志刚说,一般人认为实施“黑客”犯罪的都是“天才”,但实际上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只具有初级的电脑和网络知识。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只针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作了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于志刚说:“现行刑法只针对三类‘黑客’犯罪行为,适用范围很窄,不能覆盖其他大量的网络‘黑客’犯罪。”现行刑法的局限也使司法机关在打击“黑客”犯罪时面临法律困扰。研究网络犯罪的专家和公安部提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大范围的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新增组织传销罪

  修正案草案明确其“构成要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二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增设组织传销罪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犯罪形式的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审稿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草案二审稿中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拟修法严打“地下钱庄”

  草案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非法经营罪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以便更好地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

  近年来,一些以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猖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提出,对“地下钱庄”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应依法严惩,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单独列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为此建议将刑法中的有关条款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网民侵权网站是否担责?

  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网站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具体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几天前,“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宣判,大旗网、“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因公布网友“人肉搜索”出的个人家庭住址、手机号及个人照片等被原告王菲以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告上法庭,并被判罚。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侵权责任法草案在总结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草案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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