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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售旧手机或需登记身份信息

  2009-5-26

【文章名称】 广东:出售旧手机或需登记身份信息
【关 键 词】 手机

  旧货流通行业没有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现象严重,购销赃问题突出,管理与处罚依据不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广东拟出台《广东省旧货流通治安管理条例》,昨日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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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条例草案,经营者在收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报废机动车等物品时,除应登记物品本身的相关信息外,还要登记出售人或出售单位的身份信息,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两年。省法制办表示,经营者对所经营“旧货”具有举证“清白”的责任。

  条例草案还要求公安、工商、交通、经贸等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从事旧手机、报废机动车等旧货回收经营活动的,必须守法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条例草案指出,公安机关对条例草案所指行业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等有赃物嫌疑的,应当予以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并要求经营者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省法制办表示,此举目的是为了促进查看留存证明材料和实名登记制度的落实,参照的是公安机关对无主物品的处理程序。

  省公安厅也认为,此举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查看和实名登记制度的落实,堵塞销赃渠道。

  但有关专家却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同时,根据《物权法》,举证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不能举证的应当视为合法所有,因此,对无证据表明是赃物的,应当推定属于占有人,及时退还不得扣押。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也指出,该规定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照相关法律再审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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