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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时电视广告禁超12分钟

  2010-1-13

【文章名称】 每小时电视广告禁超12分钟
【关 键 词】 电视 广告

  休闲时间想轻松看看电视,可频繁出现的广告令人不胜烦恼——越是热播节目广告插播越频繁,甚至出现了“广告时间插播电视剧”的荒唐现象。今天,如果你再看到这样的情形,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当地广电主管部门投诉——2010年1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2009年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将每套节目商业广告播出量由原来“按天计算”调整为“按小时计算”,并规定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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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广发[2009]71号)也同期生效。就在上周,广电总局依据《办法》和《通知》,首度叫停了“美国美艾可”、“同仁堂延寿片”、“电脑手机”等八条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业内人士表示,广电总局叫停电视广告动真格,市民也应大胆利用两文件,果敢地维护自己的收视权益。

  八条电视购物广告被停播

  购物广告不得出现主持人

  上周,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播“美国美艾可”、“同仁堂延寿片”、“通风定片”、“法国PRL丽挺丰胸因子”、“毛泽东金龙玉玺”、“养精护宝裤”、“生命通脉理疗裤”、“电脑手机”八条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同时据报道,广电总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监管,不允许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出现主持人,同时对“叫卖式”的夸张配音误导观众判断的也将严格限制。

  广电总局相关人士透露,元旦期间,总局和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共监看了363套(次)广播电视节目,纠正各类违规广告197件。有两家卫视频道接到了广电总局开出的“警告”单,一家电视台接受了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的诫勉谈话。

  在被叫停的8条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有四条属禁止播出的@@@@@@@@、丰胸和药品购物广告。有三条属未标明经销企业名称、无退换货承诺,而且内容低俗,夸张宣传。有一条属“三无产品”,且有主持人做“叫卖式”宣传。而在这些广告中还出现了,比如“重现男人雄风,命根子解放了”、“等于手机不要钱,还倒找你一块钱”等格调低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词。

  广告时长细化

  每小时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

  “一集45分钟左右的电视剧,中间就被广告打断5次,其中一次广告时间特别长,大概有七八分钟,完整看完电视剧怎么着也得1个小时。”一周难得看几次电视的IT人士叶先生抱怨说。现在,《办法》在这方面开始约束广告时长了。该《办法》将每套节目商业广告播出量由原来“按天计算”调整为“按小时计算”,并规定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19点至21点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据悉,以前“按天计算”广告的管理方式导致白天广告相对少,而晚间市民看电视的集中时段广告“扎堆”。

  在规范商业广告的同时,《办法》也为公益广告规定了播放时长。《办法》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

  业内人士表示,市民在看电视时,完全可以根据《办法》的要求,核对播出机构是否违反规定,并据此举报投诉。不过,采访中记者发现,有市民认为60分钟节目中有20%的时间可以是广告仍然太长了,“应该缩短在10%以内。”有网民则反讽说,“20%广告不错了,以前可是20%的电视,知足吧”。

  广告内容细化

  公众人物禁做医疗广告

  《办法》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为了避免对病人和播出机构形象造成伤害,《办法》还规定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播出。

  针对目前一些企业使用国家名义做商业广告的现象,《办法》在规定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外,特别强调了不得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此外,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等声讯服务广告也被严厉禁止。

  另外,为了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办法》还特别规定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公众用餐时间也不得播出此类广告。而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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