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网吧连锁企业应具备四条件
2010-2-24 【文章名称】 文化部:网吧连锁企业应具备四条件 【关 键 词】 网吧连锁
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推进网吧连锁企业健康发展,文化部日前公布《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工作申报指南》。
《指南》明确,申报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二是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直营门店;三是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四是所有直营门店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受过有关部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做出的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根据这一《指南》,申请认定为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应向总部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查,颁发认定证书。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依据文化部2003年《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批复的全国连锁网吧经营单位,申请认定为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向文化部直接提出认定申请。
《指南》明确,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已批准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将年审申报材料递交文化部,由文化部对已批准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企业在认定证书上加盖专用章,对年度认定不合格企业的停止其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资格。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一个月内,向文化部提出复核申请,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受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作出复核决定。
所有经审批认定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均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进行公示。 若需要更全面深入了解相关行业,请浏览研究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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