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咨询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能源 | 化工 | 冶金 | 机械 | 电力 | 文化 | 服务业 | 房地产 | 零售物流 | 医药
食品 | 家电 | 汽车 | 建材 | 交通 | 服装 | 轻工业 | IT行业 | 酒店餐饮 | 行业知识
IT行业-中国投资咨询网
频道首页 研究报告 行业要闻 产业动态 企业情报 政策法规 展会信息
站内搜索: 热门话题: 特别推荐IT行业投资咨询报告!
您当前位置:中国投资咨询网 > 政策法规 > 电信网络 > 电信运营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7-5-30

【文章名称】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 键 词】 电信 服务质量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中国电信运营商CAPEX年度综合报告2007
·2006年第2季度中国电信运营市场季度监测
·海外领先运营商3G业务营销策略研究年度综合报告2006
·中国移动运营商品牌认知用户调研报告2006
更多相关研究报告》》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

 

  (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

 

  (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

 

  (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

 

  (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第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第九条 电信管理机构将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组织进行电信服务质量的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科学的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

 

  第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和用户满意度指数。

 

  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依靠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以及社会舆论等,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受理用户申诉和统计分析情况。

 

  第十二条 电信用户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管理机构提出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三条 电信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并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面、准确地界定经营者与用户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应及时规范和调整格式条款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外公布投诉电信,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管理机构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其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

 

  第十七条 用户要求查询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定期对照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跨省经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其分支经营单位及取得省内经营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为《电信服务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通信障碍阻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由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干扰检查或调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电信管理机构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期、如实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调查所得资料中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包庇电信业务经营者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若需要更全面深入了解相关行业,请浏览研究报告栏目

相关链接:
 ·电信服务规范 [6-6]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30]
相关研究报告:
 ·中国移动通信用户流失调研专题报告2006
 ·中国移动通信用户3G业务需求调研专题报告2006
 ·2005年第3季度中国固网运营商市场数据
 ·中国电信新业务用户需求专题报告2005
 ·2005年第4季度中国移动市场数据
 ·2005年第4季度中国电信市场数据
 ·2005年第4季度中国联通市场数据
 ·2005年第4季度中国网通市场数据
>>更多相关报告
·行业分类
电信网络
   通信市场  移动通讯
   手持终端  电信运营
   电信技术
·搜索
分  类:
关键词:
 
请输入您感兴趣的报告关键词
·订购方式
①电话购买
 电话: 0755-82571158
②邮件定购
 邮件: baogao#ocn.com.cn
·购买流程
①电话确定购买意向
②填写并发送报告征订表
③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支付报告
  购买款项
④汇款到帐后,3日内快递方式发
  送报告及相应发票
·最新相关报告
 ·2006-2007年跨国通信企业在华投资与经营发展研究年度报告
 ·2006-2007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及投资机会研究年度报告
 ·2006-2007年中国手机视频市场及投资机会研究年度报告
 ·2006-2007年中国企业即时通讯市场及投资机会研究年度报告
 ·2006-2007年中国RFID产业投资机会研究年度报告
 ·2006-2007年中国Telematics产业投资机会研究年度报告
 ·2006-2007年中国GIS产业投资机会研究年度报告
 ·2006-2007年中国卫星导航产业投资机会研究年度报告
>>更多相关报告
关于我们 | 订购流程 | 网上支付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 中国投资咨询网(简称“ 中投网”) 专业投资资讯提供商 中投顾问TM 旗下网站 粤ICP备06103592号
Copyright © 2007 it.oc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